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制定防治污染方案,并报海事部门审核。 沉船打捞时,打捞单位应实施现场监视,并按防治污染方案控制污染损害,及时清除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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