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