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八条 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 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有害液体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