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 (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