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或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