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铅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