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