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