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