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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