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