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九)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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