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二)定期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三)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 (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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