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单位、个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