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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