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