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