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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