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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