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防火档案的; (三)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四)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 (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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