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未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