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