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到报警一分钟内,未下达警情处置命令的; (二)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命令,致使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延时或失败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调度和灭火救援人员不执行命令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命令,影响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行动的; (四)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现场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和人员伤亡增加的; (五)执行扑救火灾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故意破坏火灾和灾害事故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灭火救援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作灭火救援档案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职责、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