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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