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和执行。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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