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一条 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一)非当事人提出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