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并列明相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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