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 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直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解除保护现场通知书时为止。 认为火灾有放火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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