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火灾事故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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