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经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检查令。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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