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组织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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