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执法责任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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