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