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