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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