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档案; (三)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