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