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