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二)督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任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主任可以兼任消防安全主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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