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产品维护和检测,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检测,消防安全评价,消防技术咨询和培训,火灾损失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前款所涉及的业务材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