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火灾发生地的区政府应当对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发生的物资损耗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工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时,与公安消防队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