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扑救有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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