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实施灭火救援的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制作接警出动报告和火灾扑救经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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