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消防车辆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过程中,对占用消防车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情况紧急时,可以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拆除。消防车辆所属的消防队应当书面告知受损车辆或者障碍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