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行驶手续。 移动式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