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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