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运营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人员、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应当组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将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显著位置;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逐台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六)每类设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