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