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 (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