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租赁或者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方应当向承租、承借方出示特种设备下列文件: (一)使用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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